三国两晋南北朝的治安与刑罚精神非常分裂:“
一边是法律儒家化搞得热火朝天;
一边是士族门阀享受着‘刑不上大夫’的顶配版;
一边是佛教慈悲为怀的感化;
一边是战场上杀俘不眨眼的冷酷。”
各位,准备好你们的三观,这个时代的“法治”体验,充满了矛盾的张力!
一、.治安总纲:乱世中的“丛林法则”与“身份社会”
这是一个大分裂、大动荡、大融合的时代,社会治安的基石发生了剧烈动摇。
1、皇权不振,门阀崛起:
中央权威衰落,地方上形成了以“士族”为核心的豪门大族。
他们占有大量土地和人口(部曲、佃客),拥有私人武装,在其庄园内自成一体,国家法律有时还不如族长一句话好使。
2、民族融合的血与火:北方“五胡入华”,不同民族的风俗习惯与法律传统相互碰撞。
今天可能按汉族的《晋律》审判,明天占领这里的匈奴政权就按部落习惯法把你当战利品处理了。
3、法律进一步儒家化:“八议”、“官当”、“准五服以制罪”等原则被正式写入法典,法律的“阶级属性”和“礼教属性”空前强化。
【小课堂——剧情演绎】
想象你是一位东晋的寒门士子。
你苦读诗书,却因为出身不够高贵,无法担任清要官职。
你看到隔壁王家的公子打死了个家奴,官府因为他是“士族”,适用“八议”,最后赔点钱了事。
而你若是不小心冲撞了这位王公子的车驾,可能就会被他的部曲打个半死,告官也无门。
在这个时代,你的安全感不来自于国家法律,而来自于你的家族背景和所属的阶层。
二、执法天团:从朝廷命官到庄园领主
执法权力呈现出“多元化”和“私有化”的趋势。
1、名存实亡的中央司法:在大部分时间和地区,统一的中央司法体系基本瘫痪。
像北魏孝文帝、北周武帝这样能强力推行法律的君主,属于凤毛麟角。
2、地方豪强的“私家法庭”:士族门阀和豪强地主在自己的庄园里,对依附于他们的佃客、部曲拥有极大的司法权,甚至可以处死。
这相当于“国中之国”。
3、军事长官的“战地执法”:在战乱频仍的地区,最高执法权往往掌握在军事长官(都督、刺史常兼军职)手中,“军法”常常取代“国法”。
【吐槽区——剧情演绎】
汉朝罪犯:“大人明鉴,小人家有老母啊!”
三国两晋南北朝罪犯:“大人!小人是琅琊王氏的家奴,要打要杀,得先问过我家主人!”
同样是求饶,这个时代的人首先亮出的是自己的“后台”和“户口本”。
三、法律依据:从《曹魏律》到《北齐律》的演变
尽管天下大乱,但法律的编撰工作并未停止,甚至为后来的隋唐法律奠定了坚实基础。
1、《曹魏律》:将汉代的“八议”制度正式写入法典,使贵族官僚的司法特权法律化。
2、《晋律》(泰始律):西晋统一后颁布,以“宽简”着称,是三国两晋南北朝时期唯一推行于全国的法典。
它进一步儒家化,规定了“准五服以制罪”原则(根据亲属关系远近来决定刑罚轻重)。
3、《北魏律》与《北齐律》:北朝法律深受汉律影响,同时又带有北方民族的严峻色彩。
《北齐律》首创“重罪十条”(后来隋唐“十恶”的前身),成为后世封建法典的核心内容。
4、“留养承祀”:北魏时还出现了一个颇具“人道主义”色彩的制度:
如果犯人是独子,父母年老无人供养,可以申请免死,侍奉父母终老后再执行。
这叫“法律的温情,但仅限于你家有香火要传”(有其严格的前提条件,主要适用于非“十恶”等特定重大犯罪。)。
四、常见犯罪行为:在身份社会的雷区蹦迪
在这个时代,很多犯罪都和“身份”与“伦理”挂钩。
1、政治核心罪:“重罪十条”。
包括反逆、大逆、叛、降、恶逆、不道、不敬、不孝、不义、内乱。触犯这些,基本是死刑起步,株连全家,遇赦不赦。
2、身份冲突罪:部曲、奴婢侵犯主人。
这是最严重的犯罪之一,处罚极重。
而主人杀死奴婢,处罚则很轻,甚至无罪。
3、伦理重罪:不孝。在“以孝治天下”的旗帜下,“不孝”是重罪。
骂父母可能被处死,父母去世时作乐、求分家产,都可能被治罪。
4、军事相关罪:逃亡、叛降。
在战争状态下,士兵和军户逃亡,处罚极其严厉。
5、经济犯罪:占山护泽。
士族豪强侵占公共山林湖泽,这本是犯罪,但在当时司空见惯,法不责众。
五、刑罚大全:严峻主流下的零星“宽恕”
这个时期的刑罚,整体上比汉代严峻,肉刑时有反复,但也有一些新的变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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