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民法典》第919条规定,此类协议.....属于债权性质的委托合同,不以物权登记为前提,只要双方意思表示真实、内容合法,合同即有效。”
“《民法典》第215条?也明确指出,当事人之间订立有关设立、变更、转让和消灭不动产物权的合同,除法律另有规定或者当事人另有约定外,自合同成立时生效。”
“未办理物权登记的,不影响合同效力。”
“而在9月18号,张秋月便和刘宇超详细解释了‘遗嘱’之事,并提供了原件,供其辨别真假、复印留底。”
“这一点,也是双方能签下协议的前提要件。”
能听得出来,卢小悠准备工作做的很足。
她估计也料到了金胜一定会问到这一点.......
没办法,再精明的设计,也会遇到‘先天不足’之处。
这时候,就需要在外面‘打补丁’来进行防御了。
除非能在意想不到的位置上发动猛烈进攻,否则相对明显的一些‘破绽点’,都会有应对策略在等着。
简单来解释上面的第一轮攻防.....金胜试图通过打击‘协议’的合法性,来质疑这份证据的真实性。
而卢小悠则是偷换了概念,强调当时正处于‘遗赠’的法定期,从而合法签订了这份协议....
等于又反过来证明,张秋月已在60日期限内对遗赠财物做出了实际管理、处置。
属于连防带攻。
在游戏中叫.....伤害反弹。
这就是中文的博大精深了。
相同的一件事,说话的顺序不同,给人的感觉也完全不同。
比如:我爱上了一个人,但是他老婆不同意.....在别人听来,你就是个破坏他人家庭的小三。
可要是你说....我爱的人,已经成了别人的老公。
那是不是就变成了一个‘爱而不得’的伤心痴情人。
这是律师的常用招数。
深入下去.....那就是‘诡辩’了。
此时,一旁的苏亦诚非常赞许的对着卢小悠点了点头,好似在表扬她回答的漂亮,巧妙,滴水不漏。
而通过这一波的简单试探,金胜也明白了.....继续用常规打法,估计占不了什么便宜。
是时候上点‘花活’了。
“法官阁下,既然协议的另一个当事人已经在外面等候传召了,不如现在就进来当面对质吧!”
听到金胜这个提议,王阳随即把目光看向了被告席。
好歹是人家提交的证人名单,总得尊重一下。
“反诉被告人这边是否同意?”
“同意.....”
卢小悠没有多做考虑,一口就应了下来。
王阳对着书记员示意,让她去叫人。
民事法庭就这样......
更多时候,都是谁喊来的证人、谁出去叫。
这次让书记员动一动,已经算是高规格了。
很快,一个年纪在30左右,身材消瘦,下身西装裤,上身衬衫配薄款羽绒服的男人走了进来。
脸上表情带着些许紧张。
“证人,你的名字?”
“刘宇超。”
“职业?”
“我是一个房产中介。”
“具体在哪一家公司?”
“恋家。”
“你的籍贯是哪里?”
“闽省南平市松溪县花桥乡?路桥村.....”
了解完基础信息,王阳开始进行下一项,义务和责任的告知。
“证人,我需要提醒你....根据法律规定,你有如实作证的义务,一旦作伪证的话,将会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
“同时,你也有权拒绝回答与本案无关的问题。”
“听清楚了吗?”
刘宇超顿了一下,这才点头道:“听清楚了。”
王阳继续说道:“好,那请你签署《证人保证书》,并宣读其中的内容。”
听到指令,书记员把已经准备好的纸笔拿了过去。
小声指导了一下对方。
“本人刘宇超,在此郑重保证.....”
“会向法庭据实陈述证言,所提供的全部内容,均为本人亲身感知或了解的客观事实,绝不添加主观臆断、猜测或虚假信息。”
“会如实回答法庭及诉讼参与人的询问,不隐瞒、歪曲事实真相、不做伪证、隐匿罪证。”
“若存在虚假陈述、作伪证等妨碍司法公正的行为,我自愿接受罚款、拘留、刑事处罚等相应法律责任。”
金胜默默听着刘宇超朗读的声音.......
前面还好,就是越到最后,语气越低。
有点中气不足的意味。
正对面的被告席上,苏亦诚和卢小悠倒没有什么反应,但张秋月的脸上....却隐隐有些紧张。
基本程序完成,王阳再次开始发问。
王阳抬手朝着被告席上示意。
“证人,你跟被告人张秋月是什么关系?”
“她是我客户。”
“既然是客户,那一定有彼此的联系方式喽,微信好友加了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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