6.电能量远方终端。
6.1.电能量远方终端功能技术要求。
6.1.1.电能量远方终端应采用机架式结构:电能量远方终端容量应满足工程最终规模的要求,电能量远方终端具有扩展功能,终期应可接入不少于32块表。
不用另增设机箱和公用逻辑电路,买方就能扩展容量。
6.1.2.电能量远方终端应具有GPS时钟接口,对时误差不大于±1毫秒。
电能量远方终端应能接收主站时钟对时命令,对时误差不大于±5毫秒。
6.1.3.电能量远方终端应具有电能量采集及传送功能,并具有一定的数据预处理能力,还可以对电能量按人工设置的多个时段,进行分析累计和存储。
6.1.4.电能量远方终端应能根据用户设定的至少两种积分周期分别存储电能量数据,电能量远方终端的电能量积分周期可设置为1~60分。
在积分周期为1分钟时,能保证连续储存7天以上,电能量数据能转出到其他存储介质上,积分周期可调,至少可设置两种积分周期。
6.1.5.电能量远方终端应具备显示功能,能按多个不同时段,分别显示电能累计值及系统参数。
6.1.6.电能量远方终端应有自检功能,并可向主站和当地告警。
6.1.7.电能量远方终端必须是专用的电能量采集处理器,各功能模块采用模块化结构,每个模块应设有保护机制,用户不能随意变动。
6.1.8.应有抗电磁干扰能力及抗浪涌的抑制能力,并符合有关国际标准。
6.1.9.电能量远方终端与主站通讯方式能适应电话拨号方式和专用通道,电能量远方终端应具有接入数据通信网的能力。
6.1.10.数据传送应有可靠的保护措施,信息编码的海明距离大于等于4。
6.1.11.电能量远方终端的MTVBF>小时。
6.1.12.电能量远方终端应有后备电池,后备电池在正常电源供电情况下处于浮充电状态,在电源供电停止情况下,后备电池供电保证电能表数据参数(如关口点名称、脉冲系数及工作参数等)能保存至少一年。
若电源暂时中断不超过500毫秒,不会影响电能量远方终端的正常工作。
6.1.13.电能量远方终端应有LCD显示器,用户可通过按键读出内存数据。
特定用户在拆除铅封或输入正确口令后,能通过对每一点电能累计值的底码(基数,的设置,可以使电能量远方终端显示电能量读数与对应关口点电量表窗口读数值一致。
6.1.14.电能量远方终端应有具有事件信息记录功能,如开机时间、装置故障、数据异常、电能表通信异常等)
6.1.15.电能表远方终端应具有带光电隔离的RS485接口与电能表相连,其接口不少于4个。
允许传输距离不小于1200米。
生产厂家负责系统中内部的安装、接线及调试工作。
6.1.16.电能量远方终端可配接外部打印机,能打印输出数据和告警信号。
6.1.17.可通过按键或PC机对电能采集终端的各种运行参数进行修改和设定,但应设定相应的保护措施,如铅封和口令等。
6.1.18.电能表终端远方终端应配置调制解调器(MODEM),并不少于两个。
与省、地区电力公司电能量计费系统相连。
电能量远方终端应具有快速以太网(FE)接口两个网口,具备独立的网络接口功能。
电能采集终端通讯规约应与省、地调公司关口电能计量系统现行的通讯规约一致。
电能量远方终端由UPS提供一路交流220伏、50赫兹电源,并由直流系统提供一路直流220电源。
电能量远方终端应具有装置故障告警输出。
电能量远方终端应具备与监控或其他系统的接口,采用串口通讯方式和modbus规约。
卖方应负责电能量远方终端与监控或其他系统的通讯接口工作,并协调计算机监控或其他系统完成联调工作。
卖方应负责计费系统至监控或其他系统的通讯规约转换并免费提供通讯规约有关资料。
电能量远方终端与电能表通信规约采用DL/T-4645。
6.2.MODEM。
电话拨号Modem为外置式或内置式,其振铃频率为18~30频率可调,与主站通讯方式采用电力系统电话网,速率与主网端协调一致。
要求为符合国际标准的商用MODEM,参数符合V.90和FIex标准,其速率为56kbit/s可调。
6.3.通道防雷保护器。
为防止站内远方电能计量表计及采集器受雷电和浪涌的打击,需配置通道防雷保护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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